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繼字,114年度,2958號
TNDV,114,司繼,2958,2025083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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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繼字第2958號
聲 請 人 劉添錫律師即胡朝木之遺產管理人

上列聲請人因擔任遺產管理人,聲請核定報酬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人得請求代為管理被繼承人胡朝木遺產之報酬合計為新臺幣
參萬元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繼承人胡朝木之遺產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,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
關係、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,就遺產酌定之,必要時
,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,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。次按聲請
法院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,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
轄;法院裁定酌給遺產管理人報酬時,得按遺產管理人所為
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,就被繼承人之財產,酌給相當報酬,
家事事件法第 141條準用第142條、第153條規定亦有明定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前經鈞院以113年度司繼字第242
3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胡朝木(下稱被繼承人,男、明治0
0年0月0日生、昭和9年6月6日死亡、生前最後住所:臺南州
新營郡興社庄前大埔九百七番地)之遺產管理人,擔任遺產
管理人期間,被繼承人之遺產經鈞院以113年度營簡字第28
號民事判決准予變價分割確定,聲請人向地政事務所辦理遺
產管理人註記,嗣經鈞院民事執行處以113年度司執字第160
599號分割共有物強制執行事件拍定,本件經民事執行處分
配後,聲請人尚須將拍賣款繳予財政部南區國有財產局,爰
依法請求酌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等語。
三、經查,本件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,經本院依職權
調閱上開卷宗,查核屬實,堪予認定。本院審酌本件遺產管
理人所管理之內容,包含辦理遺產管理人註記、收受判決與
強制執行通知等,評估其所管理之遺產價值,及執行上開業
務之簡繁程度、付出之專業能力、所需耗費之勞力程度及一
般處理委任事務之合理報酬等,並斟酌被繼承人之遺產尚有
其他待處理事項,爰核定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金額合計為
新臺幣30,000元(包含各項規費與代墊之稅費),應屬適當
,至於本件聲請費已於裁定主文中敘明為被繼承人遺產負擔 ,無須重複列計,爰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31  日



       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玲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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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