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繼字第2557號
聲 請 人 李承翰
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葉軒廷之遺產管理人事件,本院裁
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,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
。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
承權者,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。又繼承開始時,繼
承人有無不明,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1 個月內選定
遺產管理人者,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
理人,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,定6 個月以上之期限,公
告繼承人,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,民法第1176條第6 項、
第1177條、第1178條第1項、第2項規定甚明。另依民法第11
79條規定,法院所選任之遺產管理人,目的在於管理及清算
遺產,倘無相當之遺產可供管理,自無選任遺產管理人之必
要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被繼承人葉軒廷(下稱被繼承人)向聲請
人陸續借貸新台幣189萬9000元,被繼承人已於民國(下同)1
14年5月4日死亡,其第一、二、順位繼承人均拋棄繼承,無
第四順位繼承人,是否仍有應繼承之人不明,而其親屬會議
並未於1 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,致聲請人對上開遺產無法
行使權利,爰依民法第1178條第2項之規定請求選任被繼承
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。
三、經查,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,固據聲請人提出合作契約書
影本,堪信聲請人應為利害關係人。然經本院職權調閱被繼
承人之財產資料所示,被繼承人名下僅遺留車牌000-0000西
元2021年出產之山葉機車1輛,此有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南
分局114年6月13日南區國稅臺南營所字第1142069931號函附
之被繼承人全國財產總歸戶查詢清單附卷可稽,本院遂於11
4年8月4日通知聲請人於文到十日內補正提出:「㈠請提出有
意願且適於供本院選任為被繼承人遺產管理人之人選。(本
件已函詢數位律師及地政士有無意願擔任遺產管理人,均無
人有意願擔任;另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已表明無擔任遺產管理
人意願); ㈡若聲請人逾期未提出有意願且適於供本院選任
為被繼承人遺產管理人之人選,因查本件被繼承人遺產價值
不高,為保障後續遺產管理人得請求之報酬、費用,聲請人
是否同意預納遺產管理人報酬,並負擔管理費用。」惟聲請
人於同年月12日具狀以「遺產管理及清理程序所需費用應由
遺產扣抵,不由本人或其他債權人另行負擔」云云,此有家
事陳報附卷可參。是以本件被繼承人並未遺有可供管理實益
之遺產,而聲請人亦未同意先行墊付遺產管理人之報酬,是
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,核無必要與實益,
於法尚有不合,應予駁回。
四、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
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
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尹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