拍賣抵押物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拍字,114年度,321號
TNDV,114,司拍,321,20250829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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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拍字第321號
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


相 對 人 尚享實業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杜嘉

債 務 人 琮大興業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杜瑞銘
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准予拍賣。
其餘聲請駁回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  理   由
一、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院拍
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
。此規定,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,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
用之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
  ㈠相對人尚享實業有限公司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
為擔保其與債務人琮大興業有限公司對權利人現在(包括
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)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
定債權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,包括租金、買賣價金、貸
款、手續費、票款 、墊款、保證債務、應收帳款業務之
違約責任,設定新臺幣(下同)10,800,000元之最高限額
抵押權,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(下同)143年10月29
日,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,經登記
在案。
  ㈡嗣債務人琮大興業有限公司於①113年3月14日②113年10月30
日簽發面額新臺幣①4,368,000元②8,400,000元、到期日均
為114年7月1日之本票2紙向聲請人借款,惟聲請人屆期向
債務人提示上開本票請求履行債務時,竟未獲清償。為此
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,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
他約定事項、他項權利證明書等影本各1件、本票影本2件
、土地登記謄本2件等為證。
三、聲請人另聲請裁定准予拍賣未保存登記建物(門牌號碼:臺
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0巷00號)部分,惟該部分並未為建物保
存登記及抵押權設定登記,故此部分之聲請,並無理由,應
予駁回;其餘聲請,經核於法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9
條,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執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孫慈英
附記:
 一、聲請人、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★二、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,提出『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』;如相對人係法人,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(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)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(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、個人記事 欄請勿省略) ,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。( 否則無法核發確 定證明書)
 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,聲請人 勿庸另行聲請。
 四、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,亦不訊問相對人,相對人對 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,是聲請人、相對人獲本院之裁 定後,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,若發現有錯誤,請於確定前 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。
  
附表:114年度司拍字第321號   
編號 土地坐落  面  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安南區 鎮安段 973-14 2554.97 100000分之8291 002 臺南市 安南區 鎮安段 975 1110.49 全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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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琮大興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尚享實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興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