拍賣抵押物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拍字,114年度,309號
TNDV,114,司拍,309,20250822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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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拍字第309號
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



相 對 人
兼債務 人 邱聖維

債 務 人 螢希工程有限公司



法定代理人 邱聖維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准予拍賣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  理   由
一、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院拍
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
。此規定,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,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
用之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
 ㈠相對人邱聖維以其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,為擔保對聲
  請人現在(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)及將來在本抵押權
  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,包括租金、買
  賣價金、貸款、手續費、票款、墊款、保證債務、應收帳款
  業務之違約責任,設定新臺幣(下同)12,000,000元之最高
  限額抵押權,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41年6月8日,債務
  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,經登記在案;相對
  人邱聖維嗣以其所有如土地附表二編號001所示之不動產,
  為擔保對聲請人現在(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)及將來
  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,包
  括租金、買賣價金、貸款、手續費、票款、墊款、保證債務
  、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,設定2,400,000元之最高限額
  抵押權,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41年10月12日,債務清償期
  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,經登記在案;相對人邱聖
  維再以其所有如附表二編號002所示之不動產,為擔保對聲
  請人現在(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)及將來在本抵押權
  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,包括租金、買
  賣價金、貸款、手續費、票款、墊款、保證債務、應收帳款
  業務之違約責任,設定6,000,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,擔
  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43年4月21日,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
  契約所定清償日期,經登記在案。
 ㈡相對人邱聖維乃於111年4月27日與債務人螢希工程有限公司(
下稱螢希公司)、第三人莊育螢共同簽發票面金額為11,55
  0,000元、到期日為114年6月25日之本票1紙向聲請人借款;
  嗣相對人邱聖維於111年6月16日與債務人螢希公司、第三人
莊育螢共同簽發票面金額為13,000,000元、到期日為114年6
月25日之本票1紙向聲請人借款;相對人邱聖維再於112年5
月24日與債務人螢希公司、第三人莊育螢共同簽發票面金額
為14,722,000元、到期日為114年6月25日之本票1紙向聲請
人借款;相對人邱聖維復於113年4月22日另與債務人螢希公
司共同簽發票面金額為9,510,000元、到期日為114年6月25
日之本票1紙向聲請人借款,上開4筆借款均以相對人邱聖維
所有如附表一、二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,經登記
在案。詎經聲請人屆期提示未獲付款,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
,以資受償,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、抵押權設定契約書、
其他約定事項、本票等件影本,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正
本為證。
三、聲請人上開聲請,經核尚無不合;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
邱聖維、債務人螢希公司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,就本件
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,該通知業已合法
送達相對人邱聖維、債務人螢希公司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
,惟相對人邱聖維、債務人螢希公司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
,依上開規定,本件聲請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,民事訴訟法第78
條,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執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項仁玉
附記:
 一、聲請人、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★二、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,提出『相對人其他可供送



達之地址』;如相對人係法人,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(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)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(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、個人記事 欄請勿省略) ,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。( 否則無法核發確 定證明書)
 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,聲請人 勿庸另行聲請。
 四、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,亦不訊問相對人,相對人對 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,是聲請人、相對人獲本院之裁 定後,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,若發現有錯誤,請於確定前 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。
  
附表一(土地):           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309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北區 北元 148 2349.07 30000分之201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一(建物)︰            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309號 編號 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 權利 範圍 十 一 層 合 計 面 積 單 位 主要 建築 材料 陽 台 面 積 單 位 001 3810 臺南市○區○○路000號11樓之5 臺南市○區○○段000地號 14層樓房 鋼筋混凝 土造 52.99 52.99 平方公尺 鋼筋混凝土造 5.12 平方公尺 全部 共有部分:北元段3839建號,權利範圍10000分之93 (含停車位編號36,權利範圍10000分之57)
附表二(土地):           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309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七股區 篤加 000-0000 2410.00 2分之1 002 臺南市 安南區 南興 997 4476.98 全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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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螢希工程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