拍賣抵押物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拍字,114年度,284號
TNDV,114,司拍,284,20250820,3

1/1頁
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拍字第284號
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


債 務 人 貝雅妮絲有限公司


相 對 人兼
法定代理人 蘇葦凌


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准予拍賣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  理   由
一、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院拍
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
。此規定,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,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
用之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
 ㈠相對人蘇葦凌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為擔保債務人
與其對聲請人現在(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)及將來在
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,包括租金、
買賣價金、貸款、手續費、票款、墊款、保證債務、應收帳
款業務之違約責任,設定新臺幣(下同)144萬元之最高限
額抵押權,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(下同)142年9月26日,
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,經登記在案。
 ㈡嗣債務人、相對人於114年2月18日共同簽發面額3,284,000元
,到期日為114年6月23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一紙向
聲請人借款。詎聲請人屆期提示而未獲付款,為此提出抵押
權設定契約書、其他約定事項、他項權利證明書、本票等影
本各1件、不動產登記簿謄本1件等為證,聲請拍賣抵押物,
以資受償。
三、聲請人上開聲請,經核尚無不合;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
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,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
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,惟相對人、債務人於114年8月4
日收受該通知後,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。依上開規定,本
件聲請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
條,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執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附記:
 一、聲請人、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★二、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,提出『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』;如相對人係法人,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(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)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(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、個人記事 欄請勿省略) ,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。( 否則無法核發確 定證明書)
 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,聲請人 勿庸另行聲請。
 四、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,亦不訊問相對人,相對人對 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,是聲請人、相對人獲本院之裁 定後,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,若發現有錯誤,請於確定前 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。
附表:114年度司拍字第284號
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(平方公尺)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001 臺南市 新市區 北三舍 1107 11754.26 12分之1

1/1頁


參考資料
貝雅妮絲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