拍賣抵押物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拍字,114年度,252號
TNDV,114,司拍,252,20250815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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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拍字第252號
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
代 理 人 甘昊文
相 對 人 楊謹豪

余麗慧
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准予拍賣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  理   由
一、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院拍
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
。此規定,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,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
用之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
  ㈠相對人楊謹豪余麗慧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為
擔保債務人對權利人現在(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)
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所負之
債務,包括租金、買賣價金、貸款、手續費、票款、墊款
、保證債務、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,設定新臺幣(下
同)4,800,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,擔保債權確定期日
為民國(下同)142年6月11日,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
契約所定清償日期;又相對人楊謹豪另設定4,800,000元
之最高限額抵押權,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42年7月23日,
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,經登記在案

  ㈡嗣相對人楊謹豪邀同相對人余麗慧於113年6月21日與聲請
人簽訂買賣契約書,並共同簽發面額新臺幣10,100,000元
,到期日為114年4月30日之本票1紙交予聲請人收執,惟
本票屆期提示,僅獲部分支付外,尚有6,370,000元迭經
催討未獲置理,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,並提出抵
押權設定契約書、其他約定事項、他項權利證明書等影各
2件、買賣契約書、本票等影本各1件、土地登記謄本4件
等為證。
三、聲請人上開聲請,經核尚無不合;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
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,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
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,惟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
後,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,依上開規定,本件聲請,應予
准許。
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3條、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
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執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   日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蔡明賢
附記:
 一、聲請人、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★二、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,提出『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』;如相對人係法人,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(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)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(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、個人記事 欄請勿省略) ,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。( 否則無法核發確 定證明書)
 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,聲請人 勿庸另行聲請。
 四、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,亦不訊問相對人,相對人對 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,是聲請人、相對人獲本院之裁 定後,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,若發現有錯誤,請於確定前 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。
  
附表:114年度司拍字第252號   
編號 土地坐落 面  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善化區 大同段 1055 113.41 3000分之219    所有權人:楊謹豪 002 臺南市 善化區 大同段 1063 784.92 1000分之219    所有權人:楊謹豪 003 臺南市 善化區 大同段 1067 149.37 1000分之219    所有權人:楊謹豪 004 臺南市 善化區 六分寮段 1378 2006.00 3分之2    所有權人:楊謹豪余麗慧,權利範圍各3分之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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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