拍賣抵押物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拍字,114年度,242號
TNDV,114,司拍,242,20250805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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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拍字第242號
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


相 對 人 吳斤針

債 務 人 林宗興
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准予拍賣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  理   由
一、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院拍
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
。此規定,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,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
用之。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,得將不動產讓與他
人。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。民法第867條亦規定甚明
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︰
 ㈠被繼承人林昆章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為擔保債務
林宗興對聲請人現在(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)及將
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,包括
(借款),設定新臺幣(下同)①360萬元②240萬元之最高限
額抵押權,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(下同)①137年10月29日
②139年1月19日,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
期,經登記在案。
 ㈡嗣債務人林宗興於①107年10月31日②109年1月22日向聲請人借
款①300萬元②200萬元,借款期限至①127年10月31日②129年1
月22日止,並約定按月攤還本息,如未依約清償時,經書面
於合理期間內通知借款人時,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應立即全
部償還。詎債務人林宗興自113年4月30日起即未依約繳納,
經書面通知仍未清償,依約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尚欠本金共
3,988,630元及利息、違約金。又被繼承人林昆章已於110年
10月23日死亡。為此提出房屋抵押借款借據暨約定書、動撥
申請書、他項權利證明書、抵押權設定契約書、其他約定事
項、還款查詢單,存證信函及其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
等件影本,不動產登記簿謄本等為證,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
受償。
三、聲請人上開聲請,經核尚無不合;又附表所示不動產雖已因
繼承移轉登記予相對人,然依前開規定,登記於其上之抵押
權不因此而受影響。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債務人及相對人於
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,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
額陳述意見,惟債務人及相對人於114年7月18日收受該通知
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。依上開規定,本件聲請,應予准
許。
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,民事訴訟法第78
條,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執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
附記:
 一、聲請人、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★二、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,提出『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』;如相對人係法人,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(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)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(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、個人記事 欄請勿省略) ,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。( 否則無法核發確 定證明書)
 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,聲請人 勿庸另行聲請。
 四、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,亦不訊問相對人,相對人對 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,是聲請人、相對人獲本院之裁 定後,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,若發現有錯誤,請於確定前 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。
  
附表:  
  
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安南區 農場段 356 175.62 全部
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地號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(平方公尺) 附屬建物 權利 範圍 一層 二層 屋頂突出物 騎樓 合計 陽台 001 8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 356 二層樓房 加強磚造住家用 77.94 92.08 15.8 19.64 205.46 8.68 平方公尺 全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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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