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拍字第214號
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
代 理 人 莫忠俊
相 對 人 蘇諺銘
債 務 人 黃煒宸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准予拍賣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院拍
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
。此規定,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,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
用之。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,得將不動產讓與他
人,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,民法第867條亦規定甚明
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︰
㈠債務人黃煒宸前以原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為擔保
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(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)及
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,
包括借款,設定新臺幣(下同)①16,200,000元②780,000
之最高限額抵押權,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(下同)①1
40年9月7日②140年9月7日,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
所定清償日期,經登記在案。
㈡嗣債務人黃煒宸於①110年9月15日②110年9月15日③110年9月
22日向聲請人借款①8,000,000元②5,500,000元③650,000元
,借款期限至①140年9月15日②140年9月15日③140年9月22
日止,按月平均攤還本息。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,借款人
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應立即全部償還。詎債務人黃煒宸自
①114年2月16日②114年2月23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,尚欠
本金共①7,399,697元②5,104,128元③596,854元及利息、違
約金,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。又附表所示不動
產,雖已於114年5月6日因買賣移轉登記予相對人蘇諺銘
,惟依上開說明,登記於其上之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,
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,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
、他項權利證明書等影本各2件、購屋貸款契約、變更借
款契約書、契約等影本各1件、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
等為證。
三、經核於法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
條,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執之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孫慈英
附記:
一、聲請人、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★二、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,提出『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』;如相對人係法人,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(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)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(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、個人記事 欄請勿省略) ,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。( 否則無法核發確 定證明書)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,聲請人 勿庸另行聲請。
四、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,亦不訊問相對人,相對人對 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,是聲請人、相對人獲本院之裁 定後,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,若發現有錯誤,請於確定前 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。
附表:114年度司拍字第214號
編號 土地坐落 面 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佳里區 建南段 540-51 107.62 全部
編 建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 權利 主要建築 一 二 三 四 屋 合 面 主要 陽 面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頂 積 積 材料及 突 建築 出 單 單 號 號 房屋層數 層 層 層 層 物 計 位 材料 台 位 範圍 001 429 臺南市○里區○○路000巷0號 臺南市○里區○○段000000地號 4層樓房鋼筋混凝土造 59.58 59.58 59.58 59.58 24.93 263.25 平方公尺 鋼筋混凝土造 20.13 平方公尺 全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