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家聲字,114年度,150號
TNDV,114,司家聲,150,2025081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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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家聲字第150號
聲 請 人 A01



代 理 人 魏琳珊律師(法扶律師)
相 對 人 A02

代 理 人 雷皓明律師
王湘閔律師
黃書炫律師
相 對 人 A03


A04


上列聲請人間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人A01應向本院繳納之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仟元,及
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
利息。
  理 由
一、按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,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
為準;期間未確定時,應推定其存續期間。但其期間超過十
年者,以十年計算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定有明文。又按
,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,家事非訟事件,除法律別有規定
外,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。關於非訟事件標的金額或價額
之計算及費用之徵收,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,準用民事訴訟
費用有關之規定,非訟事件法第13條、第19條亦規定甚明。
二、經查:
 ㈠本件聲請人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,前經聲請訴訟救助,由本
院以114年度家救字第72號裁定裁准訴訟救助,准予暫免繳
納訴訟費用;嗣上開事件經本院以114年度家調裁字第68號
裁定駁回聲請人請求給付扶養費之聲請,並於主文第三項諭 知「第一、二項程序費用均由聲請人A01負擔」,並確定在 案,有前揭裁定附卷可佐,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各案號 卷宗核閱無訛,是本院自應依職權裁定確定程序費用額。 ㈡本件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,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



件,而聲請人A01為民國47年0月00日出生之男性,參照內政 部統計處公告之臺南市簡易生命表,其平均餘命逾10年。又 聲請人請求相對人三人應自本裁定確定之日起至聲請人死亡 之日止,每月各應給付扶養費新臺幣(下同)5,172元,核 算本件財產權關係之標的價額為1,861,920元(計算式:5,1 72元×3×12月×10年=1,861,920元),另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修正條文 第5條之規定,應徵收聲請程序費用為3,000元,依首揭說明 及裁定之諭知,爰確定訴訟費用額如主文所示。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1,000元。 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15  日        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玲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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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