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定訴訟費用額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家聲字,114年度,113號
TNDV,114,司家聲,113,2025081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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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家聲字第113號
聲 請 人 林太和


相 對 人 林國欽

林姿容


林君婷

林書郁

鄭林琪馨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,經判決確定後,因聲
請人聲請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相對人林國欽林姿容林君婷林書郁鄭林琪馨應於繼承被
繼承人林恩惠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聲請人林太和之訴訟費用額
確定為新臺幣參萬伍仟伍佰伍拾壹元,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
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  理 由
一、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,於訴訟終結後,
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。聲請確定訴訟費用
額者,應提出費用計算書、交付他造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
釋明費用額之證書。依第一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
,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,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,此
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。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,法院為確
定費用額之裁判時,除前條第二項情形外,應視為各當事人
應負擔之費用,已就相等之額抵銷,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
造之差額,民事訴訟法第91條、第93條分別定有明文,而此
規定於家事事件亦有所準用,此觀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自
明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
件,業經本院113年度家財訴字第9號判決確定,而聲請人林
太和支出訴訟費用即新臺幣(下同)35,551元,爰依法聲請
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。
三、經查,本院依職權調閱113年度家財訴字第9號卷宗,關於訴
訟費用部分諭知「訴訟費用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林恩惠
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」,是依上開判決關於訴訟費用負擔之
諭知,聲請人於已預納訴訟費用35,551元,故相對人林國欽
林姿容林君婷林書郁鄭林琪馨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
恩惠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聲請人林太和35,551元,並應加
給自本裁定確定翌日起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。
四、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、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、第3項裁定
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異議費用1,000元。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15  日    家事法庭    司法事務官 黃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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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