暫時處分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家暫字,114年度,23號
TNDV,114,司家暫,23,2025080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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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司家暫字第23號
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司家暫字第27號
聲 請 人
即反相對人 陳00
相 對 人
即反聲請人 辛00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事件,聲
請人聲請暫時處分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於本院114年度司家非調字第418號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
負擔等事件撤回、調解、和解成立或裁判確定前,關於兩造所生
未成年子女甲○○(女,民國000年00月0日生,身分證統一編號:
Z000000000號)、乙○○(女,民國000年00月00日生,身分證統
一編號:Z000000000號)之就學申請及學籍決定等事項,暫由相
對人即反聲請人單獨決定。
其餘聲請駁回。
  理 由
一、按法院就已受理之家事非訟事件,除法律別有規定外,於本
案 裁定確定前,認有必要時,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適當
之暫時處分,家事事件法第8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又法
院受理家事非訟事件,於必要時命為適當之暫時處分,其方
法由法院酌量定之,不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。但以具體、明
確、可執行並以可達本案聲請之目的者為限,不得悖離本案
聲請或逾越必要之範圍,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92條,家事非
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 (下稱暫時處分類型及方
法辦法)第4條、第5條亦有明文。又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
法第7條訂定:法院受理本法第104條第1項第1款、第3款、
第5款或第113條之親子非訟事件後,於本案裁定確定前,得
為下列之暫時處分:一、命給付未成年子女生活、教育、醫
療或諮商輔導所需之各項必要費用。二、命關係人交付未成
年子女生活、教育或職業上所必需物品及證件。三、命關係
人協助完成未成年子女就醫或就學所必需之行為。四、禁止
關係人或特定人攜帶未成年子女離開特定處所或出境。五、
命給付為未成年人選任程序監理人之報酬。六、禁止處分未
成年子女之財產。七、命父母與未成年子女相處或會面交往
之方式及期間。八、其他法院認為適當之暫時性舉措。法院
核發前項暫時處分,應審酌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,並應儘
速優先處理之。是法院為暫時處分時,其內容可不受當事人
聲明之拘束,為謀求未成年子女之利益,可選擇其他認為適
當之暫時性舉措。
二、聲請人即反相對人(下稱聲請人)聲請意旨略以:目前兩造
因子女學籍決定、會面時間即管教照顧方式等無法達成共識
,聲請人以照顧安全為優先考量,主張兩未成年子女應依臺
南市新生入學分發要點三之㈠㈡就近聲請人工作學校入學,為
相對人所拒絕。然七月教育局辦理國中小編班作業在即,需
立刻處理,為此依家事事件法規定,請求貴院命相對人完成
同意法院裁定暫時處分為成年子女於歸仁國中、歸仁國小就
學。
三、相對人即反聲請人(下稱相對人)聲請意旨略以:兩造於民
國113年6月24日經本院112年度司家調字第665號調解離婚,
約定關於未成年子女甲○○、乙○○(下合稱為未成年子女)之
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兩造共同任之,並由相對人擔任主
要照顧者,惟關於未成年子女之學籍由兩造共同決定。詎料
於離婚後相對人對於聲請人親權之行使處處刁難,且態度即
為仇視不友善,無視女兒們的就學權益執意在學籍問題上故
意刁難。相對人就未成年子女學籍的意見極多變,雙方無法
協調的情況下,相對人最後堅持兩名未成年子女都必須跨區
去歸仁區就讀。由於未成年人住所在仁東街,崇明國中及崇
明國小是學區內之學校,且未成年人從小在即在臺南市東區
長大,對於周遭生活環境、學習地點、同儕等都非常熟悉,
而跨區就讀若日後孩子有學業課後補習輔導需求,返家時間
可能會拖至晚間10點後,不利於孩子正常作息,讓孩子捨近
求遠去念歸仁國中實無任何道理可言。兩名未成年人今年8
月就要入學,為避免未成年人之就學權益受損,當有聲請暫
時處分之必要性及急迫性。為此,爰依法提起本件聲請,於
系爭本案撤回、調解、和解成立或裁判確定前,由聲請人單
獨為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甲○○、乙○○向未成年人戶籍地之學
區內國中、國小辦理報到等語。
四、經查:
 ㈠聲請人請求酌定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等事件,而相對人
則另提出聲請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,經本院分
別以114年度司家非調字第298號、第418號受理在案,業依
職權調取卷宗查明無訛,堪認屬實。從而,兩造以上開事件
中之請求改定未成年子女親權,為法院受理之非訟事件,提
起本件暫時處分之聲請,程式上固無不合。
 ㈡兩造前於民國113年6月24日經法院調解離婚成立在案,並約
定關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由兩造共同任之,由
聲請人為主要照顧者等情,此有上開調解筆錄存卷可憑,堪
予認定。查兩造之長女甲○○民國000年00月0日生、次女乙○○
000年00月00日生,分別於今年8月即將進入國中及國小就讀
,惟雙方對於兩名未成年子女應就讀何學校至今意見分歧,
可見目前互信基礎薄弱,實難以期待現階段能就未成年子女
之學籍達成共識,且學籍遲未確定,已影響其入學時序,顯
不利於未成年子女,是本件確有為暫時處分之急迫性與必要
性。
 ㈢兩造於民國114年7月11日到院進行調解時,聲請人表示「因
我本身在歸仁國中任職,未成年子女郁恩、靖瑜之前有跟我
到歸仁國中、國小看過環境,所以曾經表示想就讀歸仁國中
、小,我希望兩個小孩均能到歸仁就讀,我目前也住在東區
,每天可以負責接送沒問題。」、「我接小孩課後補習其實
都沒問題,姐姐如果唸歸仁國中,我下課就可以接她回家,
安親班仍可按照相對人的安排進行,或是由我學校校內老師
為她安排課後輔導;靖瑜目前是由我接送上下學,他今天也
才剛我表達以後想與同學一起去上歸仁安親班。小孩由我接
送上下學,也可以多增加一些與我相處的時間,這也是小孩
的意願。」、「我認為小孩是比較怕相對人的,有事情可能
不敢講真話。我認為相對人過去對小孩有不恰當的教導行為
(例如體罰),我希望可以增加跟小孩相處的時間,讓小孩
有可以抒發的時間。」而相對人則陳述略以「兩個小孩現在
跟我同住,我們住在東區,未成年子女甲○○現就讀崇明國小
,乙○○現就讀歸仁育仁幼兒園,兩個孩子都今年畢業,分別
要上國中、國小,原本預計安排兩人就讀戶籍學校崇明國中
、崇明國小,離住家約五分鐘車程。」、「我本身每天約四
點就下班,所以靖瑜有說過未來姐姐念崇明國中,她可以上
隔壁的崇明國小,且崇明國中的課程規劃很完整,靖瑜與姐
姐目前在晚上也有一起上畫畫課」等語,此有本院114年7月
11日調查筆錄附卷可參。是本件經調解後,雙方就關於未成
年子女之學籍問題未能達成共識。
 ㈣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家非調字第298號函請臺南市童心園社會
福利關懷協會進行訪視,據其提出之訪視報告評估與建議略
以:兩造離婚時已有明訂會面交往方案,兩造皆可依造會面
交往方案進行探視,聲請人認為週間會面時間,相對人又幫
未成年人安排英文補習,壓縮到聲請人的會面時間,但相對
人已承諾願意進行調整,另兩未成年人皆於本學年度需面對
學制轉換,兩造對於兩未成年人後續就學安排難以取得共識
,建議聲請人應提酌定重大事項,而非以酌定會面交往之形
式進行討論。兩造互信基礎薄弱,雙方對於爭執事件未思考
合理的因應之道且溝通有礙,欠缺良善之溝通及尊重態度,
父母功能難以展開,雙方之溝通方式、技巧仍須學習強化及
友善父母之善意有待提升等語,此有臺南市童心園社會福利
關懷協會114年8月4日南市童心園(監)字第00000000號訪視
報告可參。
 ㈤本院審酌雙方意見陳述、上開訪視報告內容及訪視報告中關
於未成年子女意願(此部分保密)後,聲請人為歸仁國中教
職員,雖依相關規定雖得讓未成年子女至其工作地所屬學區
就讀,惟此並非強制規定,且觀其制度目的應係為使父母或
法定代理人得於工作時就近照顧學齡子女、減少因接送所生
之勞力時間費用。考量兩名未成年子女目前主要照顧者為相
對人,亦與相對人實際共同居住,相對人對其日常作息、生
活需求甚為瞭解,且相對人現為臺南一中教職人員,使兩名
未成年子女於住家學區內之國中、國小入學之規劃並無明顯
不妥之處。聲請人雖已明確表示因其認為相對人管教上有嚴
重問題,故欲以接送上下學的方式增加與未成年子女相處,
並使子女得有抒發情緒的時間,惟聲請人現居所地亦於臺南
市東區,且距離學區內之崇明國中、國小亦不到5分鐘之車
程,聲請人如認相對人管教上有嚴重問題,應循其他管道妥
善解決,並非以增加子女通勤到校時間、長期舟車勞頓方式
換取未成年子女「抒發」的管道,此顯然非為未成年子女之
利益計。為使未成年子女得以儘速就學並適應學校團體生活
,並讓兩造免於爭執、溝通之擾,認於系爭本案撤回、調解
、和解成立或裁判確定前,就兩名未成年子女之就學申請及
學籍決定等事項,暫由相對人單獨決定,較符合子女之最佳
利益,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。
五、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,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,民事訴訟  法第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 六、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7   日     家事法庭  司法事務官 林育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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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