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家催字第91號
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佳里榮譽國民之家即姚
耀伍之遺產管理人
法定代理人 陳宗貴
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、受遺贈人及大陸地區以外
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准對被繼承人姚耀伍(男,民國00年00月00日生,身分證統一編
號:Z000000000號,民國81年6月8日死亡,生前最後住所:臺南
市○○鄉○○村○○00號)債權人、受遺贈人及繼承人(大陸地區以外
之繼承人)為公示催告。
被繼承人姚耀伍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,應自本公示催告裁定
揭示之日起壹年貳月內承認繼承(其大陸地區之繼承人,應自被
繼承人死亡之日起參年內以書面向本院為繼承之表示)。上述期
限屆滿,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,被繼承人之遺產,於清償債權並
交付遺贈物後,如有剩餘即歸屬國庫。
被繼承人姚耀伍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,應自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
起壹年貳月內,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,如不於上述
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,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繼承人姚耀伍之遺產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被繼承人姚耀伍(下稱被繼承人)係大陸
來臺之國軍退除役官兵,於民國81年6月8日死亡時,被繼承
人在臺灣地區無親屬,故其繼承人之有無尚屬不明,聲請人
係被繼承人生前之主管機關,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
係條例第68條第1項、第3項、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
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,應為被繼承人之法定遺產管理人,故
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規定,聲請就該被繼承人之債權
人、受遺贈人及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,俾利管
理被繼承人遺產等語。
二、按家事事件法第 138條規定,法院依遺產管理人聲請為公示
催告時,除記載第137條第1項第2款及第5款所定事項外,並
應記載下列事項:(一)遺產管理人之姓名、住所及處理遺產
事務之處所,(二)報明債權及願否受遺贈聲明之期間,並於
期間內應為報明或聲明之催告,(三)因不報明或聲明而生之
失權效果。次按,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8條
第 1項規定,現役軍人或退除役官兵死亡而無繼承人、繼承
人之有無不明或繼承人因故不能管理遺產者,由主管機關管
理其遺產。又亡故退除役官兵遺產,除設籍於行政院國軍退
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(以下簡稱輔導會)所屬安養機構者,
由該安養機構為遺產管理人外;餘由設籍地輔導會所屬之退
除役官兵服務機構為遺產管理人。而遺產管理人對亡故退除
役官兵之遺產,應向其住所地之法院聲請對大陸地區以外之
繼承人、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分別依民法規定為公示催告,退
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 4條、第6條第1項前
段分別定有明文。再遺產管理人應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
,限定一年以上之期間,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
,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,被繼
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管理人所已知者,應分別通知之
,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亦規定甚明。
三、經查,被繼承人為聲請人管轄之退除役官兵,且於死亡時在
臺無其他親屬等情,此有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、個人資料
等在卷可憑,核聲請人之聲請與上開規定尚無不符,爰依民
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及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
辦法第6條第1項前段規定,准予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、受遺
贈人及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。
四、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,裁定如主文。五、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玲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