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示催告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家催字,114年度,89號
TNDV,114,司家催,89,2025083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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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家催字第89號
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南榮譽國民之家即王
能法之遺產管理人

法定代理人 王風勝



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駁回。
  理 由
一、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,徵收費用新臺幣1,500元,非
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及113年12月30日修正發布之「臺灣高
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
準」分別定有明文。對於該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,法院應限
期命其預納,逾期仍不預納者,應駁回其聲請,為家事事件
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、第26條第1項所明定

二、經查:聲請人為被繼承人王能法之遺產管理人,向本院聲請
公示催告事件,未據繳足聲請費,經本院通知補足新臺幣50
0元,聲請人於收受合法通知後,逾期未補正,有本院繳費
狀況答詢表、送達通知等附卷可證。揆諸前揭說明,其聲請
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。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  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31  日       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玲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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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