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4年度,122281號
TNDV,114,司執,122281,20250828,1

1/1頁
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122281號
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陳銘僑



債 務 人 謝豐蔚謝維閔
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   文
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。
  理   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
管轄;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由
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
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依
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
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
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聲請查詢債務人勞保資料,屬應為執行行為地不
明,惟債務人住所係在桃園市中壢區,有債務人戶籍謄本附
卷可參。依上開規定,本件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,債
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爰裁定如
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28  日        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洪嘉佑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