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4年度,122022號
TNDV,114,司執,122022,2025082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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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122022號
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設台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000號及1
            17號              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段000號及11
            7號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送達代收人 簡文琪  
         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街00巷00弄00號
            6樓              
債 務 人 孫翊筌即孫文龍
           住臺東縣○○市○○路000號  
           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;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 由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 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 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查本件債權人並未陳明應執行之債務人財產標的,而係請求 換發債權憑證,核其應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 行為地不明,依前揭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,應由債 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。惟查債務人之住所地位於 臺東縣,此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件附卷可稽, 揆諸上開說明,本件自應由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債權 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29 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梁漢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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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