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4年度,121284號
TNDV,114,司執,121284,2025082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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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121284號
債 權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○00號15、16
            、17樓             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 住同上      
代 理 人 徐明德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4樓   
           送達代收人 周郁玲  
         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4樓   
債 務 人 陳從就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街00號     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;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 由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,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定有明文。又強制 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聲請人對相對人陳從就聲請強制執行,並未陳明應執 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係在本院管轄區域,而 係請求本院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函查相對人之 保險、投保等資料,應屬執行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 地不明之情形。又相對人之住所地係在高雄市小港區,此有 相對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,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2項之規定,本件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,茲聲請 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自屬不合,爰依前揭移 轉管轄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26 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 陳敬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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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