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借款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4年度,121077號
TNDV,114,司執,121077,20250826,2

1/1頁
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121077號
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    
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    
代 理 人 林政勳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   
債 務 人 賴芬蓉兼賴世宏之繼承人
           住高雄市湖內區文賢里中正路二段480
            巷71弄10號          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;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 由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,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定有明文。又強制 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聲請人對相對人賴芬蓉兼賴世宏之繼承人聲請強制執 行,並未陳明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係在 本院管轄區域,而係請求本院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 公會函查相對人之保險、投保等資料,應屬執行標的物所在 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之情形。又相對人之住所地係在高 雄市湖內區,此有相對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, 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,本件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 院管轄,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自屬不 合,爰依前揭移轉管轄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26 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 陳敬程

1/1頁


參考資料
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