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120795號
聲 請 人
即 債權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10樓
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10樓
送達代收人 李根羽
住○○市○鎮區○○○路0號32樓
相 對 人
即 債務人 楊子勝 住○○市○區○○路○段00巷00號
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;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 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 法第7條第1項及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請求執行相對人於第三人三重中山路郵局之存款 債權,並請求查詢勞保投保單位,然第三人公司係設立登記 在新北市三重區,有其聲請狀在卷可參,是本件自應由臺灣 新北地方法院管轄。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 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上開法院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珮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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