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120022號
債 權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榮譽國民之家
法定代理人 郭豫臨
債 務 人 陸亞雄
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勞保補償金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
院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
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
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
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經查,債權人陳明應執行之財產標的為債務人於第三人向陽
實業社之薪資債權,而該第三人所在地係在桃園市,有債權
人所提民事聲請強制執行狀在卷可稽,依上開規定,本件應
屬執行標的物所在地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債權人向
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,應依職權移送於
上開法院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梁漢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