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4年度,117956號
TNDV,114,司執,117956,202508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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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117956號
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00號  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 住同上  
           送達代收人 楊麗君  
         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000號3樓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蔡阿雲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;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由 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所有之不動產,然不動產坐落地在高 雄市梓官區,非在本院轄區,有不動產登記謄本在卷可憑, 依上開規定,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債權人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,爰依前開移轉管轄 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20 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田修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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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