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4年度,114238號
TNDV,114,司執,114238,2025081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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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114238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號1樓 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 住農上
           送達代收人 蘇志仁  
         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000號8樓
債 務 人 吳英慧  住宜蘭縣○○鎮○○○路000號5樓之2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逕換發債權憑證,惟債務人住所係在宜蘭縣,此 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資料在卷可稽。依上開規定,本件應 屬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。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 制執行,顯屬有誤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14  日       民事執行處 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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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