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111740號
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設台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000號及
117號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住同上
送達代收人 王彥力
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街00巷00弄00號
債 務 人 黃冠錡即黃詢絢
住福建省金門縣金寧鄉榜林村東洲128
號3樓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福建金門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加保、人壽保險投保等資料, 然債務人之住所地在福建省金門縣,非在本院轄區,有債務 人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資料在卷可憑,依上開規定,自應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 制執行,顯屬有誤,爰依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,裁定如主文 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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