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110121號
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
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
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住同上
送達代收人 鄭川原
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3樓
債 務 人 吳禹萱 住○○市○○路000號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。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 由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項、第2項有所明文。又強制 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,並未陳明應執 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係在本院管轄區域,係 直接聲請本院查詢債務人勞工保險加退保、郵局開戶及債務 人持有股票之受託保管證券公司及人身保險資料等資料。惟 本件債務人之住所地係位於嘉義市,此有債務人戶役政資訊 網站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足參,則依前開說明,本件 強制執行,非屬本院管轄,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,茲 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查詢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陳 憲 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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