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借款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4年度,109950號
TNDV,114,司執,109950,2025080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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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
114年度司執字第109950號
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
代 理 人 楊絮如


債 務 人 吳天益

吳魏愛珠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;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 由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,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定有明文。又強制 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,並未陳明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係在本院管轄區域,而請求 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函查以債務人為要保人或 受益人之所有保險契約等資料,應屬執行標的物所在地或應 為執行行為地不明之情形。又債務人之住所地均在高雄市鳳 山區,此有債務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,依強制 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,本件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 ,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自屬不合,爰 依前揭移轉管轄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5 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敬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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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