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4年度,109664號
TNDV,114,司執,109664,2025080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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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109664號
債 權 人 陳家賢  住臺南市東區林森路二段192巷24弄63
            之5號             
債 權 人 王珮綺  住同上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趙千葳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福建金門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次按強制執 行 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。應 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由債 務人之 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,強 制執行法第7條第1、2項亦有明文。二、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,並請求本院查詢債務人 之勞保投保資料、郵局開戶及保險契約等資料。惟債務人之 住所地係在「福建省金門縣」,非在本院轄區,此有債務人 個人戶籍資料表在卷可稽。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 ,自應由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,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         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6  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田修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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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