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4年度,109393號
TNDV,114,司執,109393,2025081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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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109393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設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66、168、17
            0號              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 住同上            
           送達代收人 廖頤聆  
         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巷00號8樓(
            指定送達地址)         
債 務 人 陳應順  住彰化縣○村鄉○○村○○○巷00號    
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;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 由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 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 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查本件債權人請求查詢債務人之財產資料後,就查詢結果予 以執行,核其應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 不明,依前揭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,應由債務人之 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。惟查債務人之住所地位於彰化縣 ,此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件附卷可稽,揆諸上 開說明,本件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債權人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 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11 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梁漢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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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