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票款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4年度,106637號
TNDV,114,司執,106637,2025080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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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106637號
債 權 人 和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號8樓  
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 住同上 
           送達代收人 黃淳鴻  
         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街00號4樓   
債 務 人 洪瑞典  住○○市○里區○○路00號13樓   
債 務 人 陳思妤  住同上一人
債 務 人 莊理惠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號4樓之2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。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 由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有所明文。又強制 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洪瑞典對第三人即中國信託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光復分公司之存款債權強制執行,而該第 三人設址於新竹地區,此為聲請人自承在卷可稽,是依上開 規定,本件應由執行標的物所在地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 。又聲請人併請求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及台灣 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函查相對人之保險及開戶往來 證券經紀商等資料,亦應由該管轄法院為之。聲請人對執行 標的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及調查財產,自屬不合, 爰依上揭移轉管轄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1  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敬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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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和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光復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