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4655號
債 權 人 臺南市鹽水區農會
法定代理人 趙收
債 務 人 洪志融即洪景隆之繼承人
(被繼承人洪景隆
一、債務人應在繼承被繼承人洪景隆之遺產範圍內,向債權人清
償新臺幣壹佰貳拾捌萬壹仟貳佰壹拾壹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
十四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九個月以內者,按
年息百分之八點二一五計算之利息,超過九個月者,按年息
百分之二點七九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
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
出異議。
二、債務人應在繼承被繼承人洪景隆之遺產範圍內,向債權人清
償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零貳拾肆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
五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一二五計算之
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
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超過六個月者,
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
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三、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孫慈英
附記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★二、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,提出『債務人其他可
供送達之地址』;如債務人係法人,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
資料(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)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
現戶戶籍謄本正本(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、個人記
事欄請勿省略) ,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。( 否則無法核發
確定證明書)
三、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
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,若未提出異議,則本命令確定後
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,債權人
勿庸另行聲請。
五、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,亦不訊問債務人,債務人對於債
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,是債權人、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
後,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,若發現有錯誤,請於確定前向
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