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4347號
債 權 人 臺中榮民總醫院嘉義分院
法定代理人 陳正榮
債 務 人 涂竣閣
陳江
一、債務人涂竣閣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仟壹佰柒拾參元,及
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
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
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務人陳江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仟壹佰柒拾參元,及自
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
利息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提出異議。
三、前二項給付,如任一債務人已為給付,於給付範圍內,其餘
債務人同免給付義務。
四、其餘聲請駁回。
五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六、按民法第272 條規定,數人負同一債務,明示對於債權人各
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,為連帶債務。無前項之明示時,連帶
債務之成立,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。又不真正連帶債務係謂
數債務人具有同一目的,本於各別之發生原因,對債權人各
負全部給付之義務,因債務人中一人為給付,他債務人即應
同免其責任之債務。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依聲請之意旨認
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;就請求之
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,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,民事
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查本件債權人係主張債務人
涂竣閣積欠其醫療費用新台幣9,173元而提出本件聲請,而
對債務人陳江則係基於票據權利提出本件聲請(債務人簽發
同額之本票係為擔保債務人涂竣閣對債權人之欠款債務),
惟債權人並未提出債務人應連帶給付本件債務之相關釋明。
從而,債權人主張債務人二人應連帶給付本件程序費用新台
幣500元部分,於法無據,應予駁回,併予敘明。
七、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
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
元。。
八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孫慈英
附記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★二、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,提出『債務人其他可
供送達之地址』;如債務人係法人,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
資料(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)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
現戶戶籍謄本正本(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、個人記
事欄請勿省略) ,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。( 否則無法核發
確定證明書)
三、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
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,若未提出異議,則本命令確定後
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,債權人
勿庸另行聲請。
五、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,亦不訊問債務人,債務人對於債
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,是債權人、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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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