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13441號
TNDV,114,司促,13441,2025080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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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3441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

債 務 人 徐江傭即徐敏盛之繼承人


債 務 人 林姿碧即徐敏盛之繼承人


一、債務人徐江傭林姿碧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徐敏盛之遺產範圍
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參仟參佰玖拾伍元,及
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
分之七點五三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十
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
之十,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
之違約金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
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務人徐江傭林姿碧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徐敏盛之遺產範圍
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肆仟伍佰陸拾柒元,及
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
分之七點零四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
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
之十,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
之違約金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
本院提出異議。
三、債務人徐江傭林姿碧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徐敏盛之遺產範圍
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貳仟參佰柒拾陸元,及
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
七點零四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六日起
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
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
金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。
五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

附記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★二、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,提出『債務人其他可
供送達之地址』;如債務人係法人,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
資料(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)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
現戶戶籍謄本正本(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、個人記
事欄請勿省略) ,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。( 否則無法核發
確定證明書)
三、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
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,若未提出異議,則本命令確定後
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,債權人
勿庸另行聲請。
五、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,亦不訊問債務人,債務人對於債
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,是債權人、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
後,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,若發現有錯誤,請於確定前向
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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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