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薪資等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勞訴字,114年度,96號
TNDV,114,勞訴,96,20250822,1

1/1頁
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勞訴字第96號
原 告 蔡霈
訴訟代理人 柯佾婷律師(法扶律師)
上列原告與被告丞峪有限公司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,因調解不成
立,而續行訴訟,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
付工資、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,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,暫免徵
收裁判費三分之二,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次按以
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。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
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,其訴訟標的價額,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
定之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。經查,本件原告起
訴請求:(一)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139,213元之本息;(
二)被告應提繳18,482元至勞工保險局之原告勞工退休金專戶;(
三)被告應提供原告在職及離職相關證明書。經核,原告訴之聲
明第1、2項關於請求資遣費、預告工資、工資、特別休假工資及
退休金共計157,695元【記算式:139,213元+18,482元=157,695
元】之部分,依上開規定應暫免徵收3分之2裁判費,是此部分訴
訟標的金額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60元(即原應徵裁判費2,280元
扣除2/3後為760元)。再原告另聲請請求被告發給在職及離職相
關證明部分,則非屬財產權訴訟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
項規定,則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,500元。是以,本件合計應繳
納第一審裁判費為5,260元【記算式:760元+4,500元=5,260元】
,扣除原告前繳1,000元,尚應補繳4,26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
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田玉芬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
書記官 黃紹齊

1/1頁


參考資料
丞峪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