死亡宣告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亡字,114年度,25號
TNDV,114,亡,25,20250815,1

1/1頁
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亡字第25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黃淑妤

代 理 人 尤筠惠
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李芳子死亡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 文
准對失蹤李芳子(女,民國00年0月00日生,身分證統一編號
:Z000000000號,籍設臺南市○區○○街00巷0號)為宣告死亡之公
示催告。
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公告處之翌日起七個月內,
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,如不陳報,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。
無論何人,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,均應於上開期間內,將其所
知之事實,陳報本院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15  日
          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 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15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姝妤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