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亡字第24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代 理 人 尤筠惠
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林榮吉死亡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准對失蹤人林榮吉(民國00年00月00日生,身分證統一編號:Z0
00000000,最後住所:臺南市○區○○里○○街000巷00號)為宣告死
亡之公示催告。
該失蹤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七個月內,向本院陳報現尚
生存,如不陳報,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。
無論何人,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,均應於上開時日內,將其所
知之事實,陳報本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,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
請,為死亡之宣告;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,得於失蹤滿三
年後,為死亡之宣告,民法第8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臺南○○○○○○○○函請聲請人向鈞院聲請該
轄區居民林榮吉死亡宣告,林榮吉於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
,設籍在臺南市○區○○里○○街000巷00號。惟林榮吉已多年行
方不明,無人知其行蹤,亦未報失蹤,林榮吉未婚、父母均
歿,臺南○○○○○○○○於114年7月3日清查比對生活軌跡資料,
林榮吉仍行方不明,應認失蹤已滿3年,聲請人爰依法聲請
對失蹤人林榮吉為死亡之宣告等語。
三、經查,失蹤人林榮吉行蹤不明之事實,業據聲請人提出臺南
○○○○○○○○114年7月3日南市府北戶字第1140003211號函暨親
屬、鄰里長或鄰居訪查紀錄表、內政府移民署回函、臺南市
政府社會局回函、臺南市殯葬管理所回函、林榮吉之戶籍資
料、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南區業務組回函、國軍退除
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回函、臺南市北區區公所回函、勞動部勞
工保險局回函、80歲以上行方不明人口社會生活軌跡資料比
對紀錄、國民身分證異動紀錄、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、被保
險人投保資料查詢紀錄、健保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紀錄、全國
刑案資料查註表、在監在押紀錄表、三親等資料查詢結果單
等件資料為證,堪信聲請人主張失蹤人林榮吉3年音訊全無
,生死不明一節為真,爰依法為公示催告。
四、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許哲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