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重訴字,113年度,380號
TNDV,113,重訴,380,202508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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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重訴字第380號
原 告 王祝

被 告 陳信愷


訴訟代理人 謝依良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上易字第649號刑事訴訟終
結前,停止訴訟程序。
  理 由
一、查本件被告所涉詐欺犯罪嫌疑,現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
113年度上易字第649號刑事案件審理中,該犯罪嫌疑,確有
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,非俟刑事訴訟終結,其民事訴
訟即無由判斷,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
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18  日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   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洪凌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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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