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重訴字第380號
原 告 王祝
被 告 陳信愷
訴訟代理人 謝依良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上易字第649號刑事訴訟終
結前,停止訴訟程序。
理 由
一、查本件被告所涉詐欺犯罪嫌疑,現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
113年度上易字第649號刑事案件審理中,該犯罪嫌疑,確有
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,非俟刑事訴訟終結,其民事訴
訟即無由判斷,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
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凌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