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重訴字第370號
上 訴 人 周欣霖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世偉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
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,提起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上訴
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600萬元,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07
,55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
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彥慧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
書記官 但育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