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重訴字,113年度,238號
TNDV,113,重訴,238,20250819,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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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重訴字第238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吳忠華

訴訟代理人 王竑力律師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南區養護工程分局間請求侵
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3日所為第
一審判決提起上訴。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8,5
45,676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0,61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
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
5日內如數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
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羅郁棣
法 官 陳品謙
法 官 陳永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
書記官 陳玉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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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