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損害賠償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3年度,819號
TNDV,113,訴,819,20250811,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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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819號
原 告 蔡月理
被 告 陳成良
侯忠信
王治順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8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。
  理 由
一、本院前以被告等涉犯毀損罪,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,命在
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。
二、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,有台灣臺南地方檢查署112年
度偵字第35911號案件卷宗可稽。
三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,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,特此
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11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王淑惠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11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幸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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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