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保險金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保險字,113年度,11號
TNDV,113,保險,11,2025082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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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保險字第11號
原 告 黃俊誠
訴訟代理人 郭浩恩律師
被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


訴訟代理人 林佳毅
被 告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翁肇喜
訴訟代理人 黃韻霖律師
被 告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尹崇堯
訴訟代理人 林彤諭
田佳禾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
  理 由
一、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
詞辯論;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茲因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有必要再開言詞辯
論以試行和解,爰指定於民國114年11月6日上午11時30分在
本院第27法庭再行言詞辯論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29  日
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陳谷鴻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29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曾盈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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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