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保險金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保險字,113年度,1號
TNDV,113,保險,1,20250826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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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保險字第1號
原 告 吳○清
訴訟代理人 魏琳珊律師(法扶律師)
被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
訴訟代理人 林憲一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定於民國114年9月17日下午2時30分在
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
  理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
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前於民國114年8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,原定於同年月27
日宣判,茲因被告具狀陳稱兩造有和解共識,應認本件有再
開辯論之必要,爰依前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26  日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羅郁棣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盧亨龍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永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​​​​​​​​​​​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玉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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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