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訴字第2163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許張玉燕
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林嘉玲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
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30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163號第
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。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
)6萬3,872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,250元,惟未據上訴人繳納
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
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 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
書記官 謝婷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