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重家財訴字,111年度,5號
TNDV,111,重家財訴,5,20250819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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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重家財訴字第5號
上 訴 人即
原 告即
反請求被告 甲○○


上 訴 人即
被 告即
反請求原告 丁○○
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於
民國114年7月1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上訴人乙○○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,繳納上訴費新臺幣貳萬
捌仟伍佰柒拾伍元。
上訴人甲○○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,繳納上訴費新臺幣壹拾陸
萬陸仟陸佰柒拾捌元。
  理 由
一、按家事訴訟事件,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,準用民事訴訟法之
規定;家事非訟事件,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,準用非訟事件
法之規定;家事訴訟事件應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費、家
事非訟事件應准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,家事事件
法第51條、第97條、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1項及第2項
分別定有明文。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;核定訴
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民事訴訟法第77
條之1第1項、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。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
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,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經審判長
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
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。民國113年12月30日修正
發布、114年1月1日施行之「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
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」第3條第1項規定:
「因財產權而起訴之事件,向第二審法院上訴,其訴訟標的
金額或價額在10萬元以下部分,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
之16第1項原定額數,加徵10分之5;逾10萬元至1,000萬元
部分,加徵10分之3。」
二、上訴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,上訴人不服本院11
1年度重家財訴字第5號判決而分別提起上訴,然未繳納第二
審裁判費。經查:
(一)本訴部分:上訴人乙○○關於原判決就請求精神慰撫金及夫
妻剩餘財產部分上訴,均為財產權訴訟,此部分依上訴人
乙○○之聲明,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50萬元、100
萬元,合計為150萬元,故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、家事事
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1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7
7條之16第1項規定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,575元。而上訴
人甲○○上訴聲明關於請求廢棄給付未成年子女將來扶養費
,及給付已到期未成年子女扶養費952,407元部分,依家
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、第17條規定,各
徵抗告費1,500元;另上訴聲明關於廢棄剩餘財產分配部
分,此部分上訴利益為5,741,222元,依家事事件法第51
條、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1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
條之13、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,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03
,162元,合計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06,162元【計算式:1
,500元+1,500元+103,162元=106,162元】。
(二)反請求部分:上訴人即反請求原告甲○○就關於原判決駁回
夫妻剩餘財產分配金額部分,此部分上訴利益為3,316,05
1元,揆諸前揭法條規定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,516元。
三、綜上,上訴人乙○○對第一審判決聲明不服,提起上訴,應徵
第二審裁判費28,575元;上訴人甲○○對第一審判決就本訴及
反請求部分聲明不服,提起上訴,合計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
166,678元【計算式:106,162元+60,516元=166,678元】。
依首揭規定,定相當期間命上訴人補繳裁判費如主文所示, 逾期不繳,即依法駁回其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19  日         家事法庭法 官 許嘉容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揆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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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