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撤銷信託行為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09年度,1164號
TNDV,109,訴,1164,20250825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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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09年度訴字第1164號
原 告 張殿基


被 告 蔡文俊

蔡淑芬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巷0弄0號0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信託行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16
日所為之判決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
  主 文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二(即判決第2頁第16行)中,
關於「顏文俊」部分,應更正為「蔡文俊」。
  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 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,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
  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  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25  日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丁婉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(須附具繕本)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鄭梅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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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