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4年度附民字第776號
原 告 AC000-Z000000000
訴訟代理人 蔡文健律師
王又真律師
黃信豪律師
被 告 甲○○
上列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,經原告提起請
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,因事件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
結其審判。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,將本件附帶民事
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
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書琴
法 官 黃毓庭
法 官 林政斌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王震惟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