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
114年度附民字第2244號
原 告 曾思怡
被 告 廖英瑜
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560號詐欺案件,經原告提起附
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事 實
一、原告起訴主張:被告使用臉書「林凱」帳號,附林俊楷身分
證件佐證,無實際售票之真意,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,並使
用陳柏豫帳戶洗錢,帳戶遭被告提領,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
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13730號起訴被告,致原告受有
新臺幣(下同)11,200元之損害,聲明請求:㈠被告應賠償
原告11,200元,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
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;㈡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等語
。
二、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,亦未提出任何書狀。
理 由
一、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、免訴、不受理之判決者,對於附帶民
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,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
前段定有明文。查本件被告被訴詐欺原告之案件,業經本院
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,自應依首揭規定,以判決駁回原告之
訴,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附麗,應併予駁回
。
二、據上論結,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欣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。
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。 書記官 徐毓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