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刑事),附民字,114年度,2205號
TNDM,114,附民,2205,202508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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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
114年度附民字第2205號
附民原告 東穎能源有限公司統一編號:00000000號

法定代理人 郭東穎

附民被告 絟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:00000000號

法定代理人 郭栩



上列當事人間因114年度附民字第2205號損害賠償案件,經原告
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  事 實
一、原告聲明: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423萬5798元,
及自2023年2月18日翌日,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。訴訟
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  陳述:查郭信良為被告絟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,
明知公司欠款,卻故意不履行,且可能以職務影響公司債務
處理,已涉嫌刑法第339條(詐欺罪)及第342條(背信罪)
,同時可能涉及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,本公司依法請求偵辦
云云。
二、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,亦未提出任何書狀。
  理 由
一、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,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
訟,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,請求回復其損害;
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
前為之。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,不得提起,刑
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、第488條分別定有明文。是附帶民
事訴訟之提起,必以刑事訴訟案件繫屬法院為前提,否則即
難認為適法,最高法院29年附字第64號判例可資參照。又法
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,應以判決駁回之,刑事
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。
二、查原告雖主張被告公司實際負責人對其犯有詐欺罪、背信罪
等犯行云云。惟本院查詢分案紀錄,尚無任何與本件有關之
刑事案件繫屬於本院,有索引卡查詢證明附卷可稽。從而,
本件所涉之刑事案件既未繫屬於本院,揆諸前開說明,原告
所提附帶民事訴訟即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至本件原告之訴雖經本院以程序駁回,惟如前揭刑事案件繫
屬於法院後,原告仍可依法向繫屬之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
,附此敘明。
據上論結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刑事第二庭  法 官 彭喜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。
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玉寧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20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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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絟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東穎能源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