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刑事),附民字,114年度,2091號
TNDM,114,附民,2091,2025080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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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
114年度附民字第2091號
附民原告 林佳瑩
附民被告 廖紘陞




吳溢


陳益祥


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(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1408號),經
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︰
  主 文
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  理 由
一、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」所載。
二、被告3人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,亦未提出任何書狀。
三、按法院認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之訴不合法者,應以判決駁回
之;刑事訴訟諭知無罪、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,應以判決
駁回原告之訴,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、第503條第1項前
段分別定有明文。又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,於刑事訴訟程序
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,對於被告及依法負賠償責任之人,請
求回復其損害,亦為同法487條所明定,是附帶民事訴訟之
提起,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,若刑事訴訟未提起
公訴或自訴,即不得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,提起附帶民事
訴訟。
四、經查:
㈠、查被告廖紘陞吳溢峰、陳益祥3人因涉犯詐欺等案件,雖前
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(下稱臺南地檢署)檢察官以被告3
人所涉上開案件與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173號、第2821號
、114年度金訴字第542號等(下稱前案)為數人共犯數罪之
相牽連案件為由,而以113年度偵字第28136號、第29175號
、第34177號、114年度偵字第9293號追加起訴書向本院追加
起訴,並由本院以114年度金訴字第1408號案件繫屬審理,
然被告3人之追加起訴案件,嗣經本院以該追加起訴係在前
案言詞辯論終結後提起,認追加起訴違背規定,而於民國11
4年5月2日為公訴不受理判決確定在案等情,此有上開追加
起訴書、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1408號判決及書記官辦案進
行簿列印資料附卷可稽。
㈡、又臺南地檢署上開追加起訴案件經本院判決公訴不受理後,
該案迄今尚未有經檢察官重新提起公訴繫屬本院之情形,亦
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可參,堪認被告3人就臺南地檢署上開追
加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,現在並無刑事訴訟案件而繫屬在
本院,從而,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於法不合,
依前揭規定及說明,本院自應以判決駁回之;又原告之訴既
經駁回,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,應併予駁回。另原告
並非上開追加起訴書所列被害人,其是否因犯罪而受損害之
人,尚非無疑,倘日後該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,原告仍需敘
明其於該案受損害之情形,始得依法向該刑事案件所繫屬之
法院,對被告3人另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附此敘明。
五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6   日        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陳嘉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。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意萱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6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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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