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刑事),附民字,114年度,2036號
TNDM,114,附民,2036,2025082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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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4年度附民字第2036號
原 告 洪煒翔

被 告 方柏淯

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(本院114年度訴字第980號),經
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,因事件繁雜,非經長久
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,將
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
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碧玉
法 官 莊玉熙
法 官 黃俊偉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洪千棻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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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