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刑事),附民字,114年度,2030號
TNDM,114,附民,2030,2025082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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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4年度附民字第2030號
原 告 黃湘涵



被 告 黃仲廷

(另案在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執行中)
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(本院114年度訴字第945號),經原告提
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  理 由
一、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
審判者,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,刑事訴訟法第
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院114年度訴字第945號被告黃仲廷因詐欺等案件,
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惟查其內容繁雜,非經長久之時
日,不能終結其審判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,
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 8  月  27  日
        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琴媛
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鈺雯
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謝 昱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周怡青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27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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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