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刑事),附民字,114年度,2014號
TNDM,114,附民,2014,2025081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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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
114年度附民字第2014號
附民原告 鄧嘉潔 (住址詳卷)
附民被告 謝昊鈞 (住址詳卷)
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訴字第860號詐欺等案件,經原告提起附
帶民事訴訟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  事實及理由
一、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」
所載。
二、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,亦未提出任何書狀。
三、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
前為之。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,不得提起,刑
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。次按所謂「附帶民事訴訟」原
本為民事訴訟程序,為求程序之便捷,乃附帶於刑事訴訟程
序,一併審理及判決;申言之,在刑事訴訟中,因有訴訟程
序可資依附,是以隨時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;若在辯論終
結後,已無「訴訟」可言,自不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
須待提起上訴後,案件繫屬於第二審時,始有「訴訟」程序
可資依附,始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前開刑事訟法第48
8條規定其故在此。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
,應以判決駁回之,同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定。
四、經查,本件被告因詐欺等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,業經
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,本件原告則係於114
年7月24日具狀向本院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,有其所提出
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所蓋本院收件戳章為憑,且本
件亦尚未經提起上訴。是以,原告既於上開刑事訴訟言詞辯
論終結後、提起上訴前,向本院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請求
損害賠償,依據首揭說明,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應予
駁回。
五、又原告得另於民事庭對被告提起民事訴訟,或於被告所涉刑
事案件繫屬於第二審法院之後,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附
此敘明。
六、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14  日        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貽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



應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洪翊學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14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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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