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4年度附民字第1805號
原 告 謝秀麗
被 告 杜孟樺
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訴字第662號詐欺等案件,經原告提起請
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,因事件繁雜,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
終結其審判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
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
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金虎
法 官 潘明彥
法 官 張郁昇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陳冠盈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